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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續約於「連續受聘」及「試用期」方面的定義

發問:

【情況】於公司工作八年,以合約形式受僱,每張合約僱用期一年,期滿前會簽新合約,而上班日是緊接的,從沒有空白期。(即假設舊約十月卅一日到期,而新約於十一月一日生效)【細節1】該合約註明合約期滿不會續約。【細節2】每張新合約均註明試用期三個月及試用期間通知期為七天。=>【問題1】假設要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的年期是只從現職那份合約開始?還是從剛到這公司的第一份合約開始計?=>【問題2】每次簽新合約所註明的「試用期」是指新合約開始的首三個月?還是只是指剛到這間公司的第一份合約的首三個月?(具體舉例:假設我2003年11月1日入職,於2011年11月1日開始新合約,合約照樣註明有三個月試用期,而試用期間... 顯示更多 【情況】於公司工作八年,以合約形式受僱,每張合約僱用期一年,期滿前會簽新合約,而上班日是緊接的,從沒有空白期。(即假設舊約十月卅一日到期,而新約於十一月一日生效) 【細節1】該合約註明合約期滿不會續約。 【細節2】每張新合約均註明試用期三個月及試用期間通知期為七天。 =>【問題1】假設要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的年期是只從現職那份合約開始?還是從剛到這公司的第一份合約開始計? =>【問題2】每次簽新合約所註明的「試用期」是指新合約開始的首三個月?還是只是指剛到這間公司的第一份合約的首三個月? (具體舉例:假設我2003年11月1日入職,於2011年11月1日開始新合約,合約照樣註明有三個月試用期,而試用期間需要七天通知期。那麼,我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間是否在試用期?僱傭條例第8章中有關「終止僱傭合約」的說明是否有效?) 有勞各位高手指教! 更新: 如方便的話,請給予有關的僱傭條例參巧位置。感謝! 更新 2: K.T. Kwan 兄: 十分感謝你的回答及指正!之前也沒為意僱傭條例和簡明指南是兩樣不同的東西。 以下有兩點不肯定,希望你能再指教一下: 1) 「"舊合約"未嘗正式中止過,只能算作雙方同意修改原有合約的條款」這個概念在法律上是否理所當然的? 因為,從合約條文字面所理解,合約不就是在每年的10月31日是合約終止嗎?11月1日的新合約只是「原有合約的條款修改」這個概念相信跟我及大部份人的表面理解有頗大出入,而我在法例第57章也試過找相關的敘述,但暫時也未找到。 更新 3: 2) 合約上提及有關「試用期」的敘述是「上工首三個月為試用期」,那麼,如果新合約只是舊合約的修款修訂,那麼「上工首三個月」是否較大機會只限於第一份約開始後的首三個月?(即是八年多的工作期內,其實只出現過一次試用期,而非每年也有三個月是試用期? 希望能收到你的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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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答:

《僱傭條例》也就是香港法例第57章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WebView?OpenAgent&vwpg=CurAllChinDoc*57*100*57.1#57.1有76條條文,9個附表,並沒有第八章!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ciseGuide.htm 才會有第八章:終止僱僱合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是勞工處出版的刊物,作用是通過淺明文字解釋法例,令一般市民可以對《僱傭條例》有基本認識,但《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絕不等同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終止僱僱合約 只是註註釋香港法例章57章(《僱傭條例》)第5至11條條文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298C4720FCED248E8825648C00023DB4?OpenDocument 而已,並非《僱傭條例》有第八章。 以上內容看似與作答無關,但既然你說出須要有關《僱傭條例》作參考,我就須要提供香港法例57章第5至11條(你看完第5條按下一頁就可以繼續看第6條),法律條文始終比較不容易理解,可以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終止僱僱合約及第二章:僱傭合約 ,相信都可以幫助理解相關的《僱傭條例》原文。 =>【問題1】假設要計算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的年期是只從現職那份合約開始?還是從剛到這公司的第一份合約開始計? 答:你所說的情況計算工齡必定要從第一份合約開始計算的,原因是合約與合約之間並沒有出現中止其連續性!政府的合約工人在續簽新約前都會放無薪假半個月以上,其目的就是要兩份合約之間"不少於連續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的連續性合約基本條件不會出現,這才能令兩份合約失去連續性。 =>【問題2】每次簽新合約所註明的「試用期」是指新合約開始的首三個月?還是只是指剛到這間公司的第一份合約的首三個月? (具體舉例:假設我2003年11月1日入職,於2011年11月1日開始新合約,合約照樣註明有三個月試用期,而試用期間需要七天通知期。那麼,我於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間是否在試用期?僱傭條例第8章中有關「終止僱傭合約」的說明是否有效?) 答:你所說的每次"簽新約",由於所謂"舊合約"未嘗正式中止過,只能算作雙方同意修改原有合約的條款,在雙方同意下修改合約條款是可以的。通知期、薪金、工作時間、休息日有沒有薪金.....等僱傭條件(寫在合約內就是合約條款)都可以在雙方同意下修改。在僱傭雙方同意下修改通知期是有效的,僱主單方面修改就會無效。如果僱員不接受修改合約條款,僱主若因此解僱僱員,是屬於不合法解僱,有機會被檢控,僱員可以索償。請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九章:僱傭保障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9.pdf (要找正式法例比較麻煩,會涉及香港法例57章內多條條文,你有興趣可以在香港法例57章內76條條文中尋找相關內容的條文) 2011-10-29 23:19:00 補充: 1)限期合約到期後確實有自動終止合約功能,但合約期滿後仍維持連續性合約,就不會視作連續性合約曾中止過。《僱僱條例》對連續性(僱傭)合約的解釋:僱員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僱傭合約便視為連續性的僱傭合約。~~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b_whole.htm (問答2) 10月31日前後四星期內你未曾試過不符合連續性合約的要求就可以肯定連續性合約未曾中止過。合約內容的合約結束本來有效,但你們用行動表達出雙方同意繼續保持連續性僱傭合約!仍有疑惑,建議你直接致電1823或親身上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辦事處查詢。 2011-10-29 23:53:59 補充: 2)與僱主連續性合約仍生效,就不能再簽別一份連續性合約,其他的書面僱傭協議,只能視作對仍然生效的合約內容的修改、補充(包增加或減少),修改合約內容可以包括延長、增加試用期,改變通知期日數,但必須要僱傭雙方同意下才可以進行。 我沒有看過你們的最近所簽傭傭協議(你所說的新合約)的內容,但憑常理來推斷,今年所簽的三個月試用期協議,不可能是指三年前的三個月了。 你要確定所簽的新僱傭協議(你所說的新合約)內容是否有爭議性,建議你拿合約去勞工處查證。 2011-10-30 00:23:33 補充: 打錯字!是八年前,不是三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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